为何穷人用苹果手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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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.11.22近日,西安市一名大学生小马在高铁站过安检时,不小心丢失了自己的新款手机,小马随即报警。民警在查看监控时发现,小马弯腰时不慎掉落手机,一名紧随其后的男子韦某拾起手机揣进兜里,随后迅速离开车站。事后韦某拒绝电话沟通和归还手机,最终被民警缉拿归案,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。
从客观角度来看,本案中小马仅仅是在无意识情况下掉落了手机,手机并没有脱离到小马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外,小马是可以捡起手机的,但韦某却私自将手机“拿走”,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可以被定性为盗窃。
从主观角度出发,虽然韦某认为该手机是小马遗忘的财物,但实际上该手机仍然处于其所有人小马的控制范围之内,短暂的遗失并不能证明小马就失去了手机的控制权,韦某明知这一点,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,甚至拒不归还、拒绝与民警沟通。韦某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相统一,均构成盗窃罪。
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,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等行为。一般来说,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,行为人从主观上则会表现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。行为人往往明知自身是在盗取他人财物,且能够预知后果,却还是故意为之。
也就是说,界定盗窃罪需要满足的是,行为人 “拿走”在所有人控制范围之内的财物,并且将其占有或私自处置,并且,即使行为人将其评价为“捡”,但从规范性评价的角度出发,还是会被社会的普遍性认知评价为盗窃的,定为盗窃罪。
实际上,像这样临时起意,盗窃他人财物的例子还有很多:前不久,广西玉林市一名男子陈某在下班返程时途径一片田地,他见田地里有一头黄牛正在觅食,想到自己手头紧张,便临时起意牵走这头黄牛藏于家中,试图寻找机会卖出变现,失主报警后,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陈某的行为和此案中盗走小马手机的韦某如出一辙,二人均是临时起意,在明知手机和黄牛都有主人的情况下将其非法占有,在主观和客观上均构成盗窃行为,因而被定为盗窃罪。但在许多案件中,盗窃罪却很容易和侵占罪混淆不清。
以此案为例,如果手机的主人小马是主动把手机借给韦某使用一段时间,但到了约定时间后,韦某却拒不归还,此时韦某就涉嫌构成侵占罪,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就在这里。如果韦某在小马不知情的情况下,“获取”了手机的所有权,即构成盗窃,如果小马主动将所有权移交给韦某,而韦某拒绝归还,则会构成侵占罪,详细的实控范围等问题则需要凭借时间和空间来界定。
但需要明确的是,即便韦某是在小马遗失手机的几个小时之后才偷偷“拿走”手机,依然会被定为盗窃罪,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,安检平台附近的安检人员尚未发现有一台丢失的手机,但实际上安检人员已经是手机的管理人,韦某私自“拿走”手机实际上是非法将手机所有权转移到自己身上的表现,构成盗窃罪。
同时要提醒的是,如果拾取到遗失物,应该注意不要将失物放回原处,而是应该及时交给警察,这是由于在拾取这个先行行为发生后,拾取人需要承担妥善保管义务,如果放回后遗失物丢失或是被损坏,拾取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俗话说,“勿以恶小而不为”,此类盗窃案中的嫌疑人,无一不是主观上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,也就是明知犯罪而为之,在被定为盗窃罪的同时,也给了公众警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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